工業酒精實際上應當叫“工業用酒精”(ethanol for industrial use)最早的酒精國標GB394-81“適用于由谷物、薯類、甜菜及糖蜜所制的含水酒精”,包含了工業酒精和食用酒精。但是對哪個級別的酒精可以用作食用未作具體規定,后來在多次甲醇中毒事故以后,才有二級或二級以上酒精方可用于食用的規定。
為此,1989另行制定了GB10343-89食用酒精標準,以后GB394-81自動轉化為工業酒精標準。1994年GB394-81酒精標準修訂為GB/T394.1-94標準,是為現行工業酒精標準。GB/T394.1-94中,規定優等、一等、合格品工業酒精的含量分別為0.8、1.2、2.0(≤g/L,下同),GB10343-89食用酒精標準中規定優級為0.1,普通級為0.6其它乙醇類國標如GB6820-86合成乙醇、6820-92工業合成乙醇、GB678-90乙醇(無水乙醇)規定的甲醇含量最多不超過2.0。雖然GB394-81中四級酒精并沒有規定甲醇含量,但規定乙醇含量不少于95%(體積比),即便其中完全不含水及其它雜質(這是不可能的)甲醇含量也不可能太高。
可見,我國現行的任何一個酒精標準都不允許含高濃度甲醇的酒精。而且正常發酵得來的酒精也不可能含有很高的甲醇濃度。
所謂“工業酒精”中毒,造成事故的“工業酒精”并非正規酒精廠生產的,是不法廠商用甲醇摻雜少量乙醇,甚至直接用甲醇換個標簽“制造”出來的。因為酒精長期緊缺,價格高出甲醇一倍以上,而甲醇的氣味、味道、比重等和乙醇相似。而這些所謂的酒精,被冠以“工業酒精”、“合成酒精”、“工業木酒精”、“溶劑酒精”、“變性酒精”、“火鍋酒精”等等名義出售,如果報道的時候不加區別,就會造成“工業酒精”含大量甲醇的誤解。
作為燃料的酒精,通常在里面摻入一定量的甲醇使其不可用于食用,稱為“甲基化酒精”(methylated spirit)或者“變性酒精”這個和所謂的工業酒精不是一回事。